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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職轉任公職考試 建議解除分發機關限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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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本刊訊)輔導會日前表示,有關今年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的錄取作業,均透過考試院以公正、公平、公開的方式舉辦,一切依法行政並按相關考試規定辦理,並未獨厚特定對象。
輔導會強調,目前正值政府推動募兵轉型的重要時刻,各界應珍惜國家長期培育的人力資源,尊重軍人對社會的貢獻,讓他們有機會發揮所學。
對於轉任考試作業,輔導會進一步說明,軍人因有服役年齡限制,上校以上者介於五十歲左右即須面臨退伍,退伍時正值壯年,在經驗、能力等均已達成熟之際,透過國家考試機制引進有意轉任公職的人才,除可以借重其豐富經歷、管理專長,補充機關中、高階人力,也是國家整體人力資源充分運用的有效作法。
根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,自民國八十八年起,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,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、輔導會、海巡署及其所屬機關(構)任用為限,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,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。
受限於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相關規定,因此陳鎮湘委員等提議,開放中、低階志願役人員,透過考試制度轉任文官,意即希望及格人員之分發,不受現行僅得分發國防部、輔導會以及海巡署等機關之規定為限,目的即藉由解除分發機關的限制,以提升退除役官兵轉任公務人員的意願,同時增加公務體系人事運用的靈活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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